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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代人到了40歲-50歲這個年齡,總會遇上各式各樣的「中年危機」,由長時間不規律作息所帶來的健康問題;由經濟壓力與社會競爭引起的工作問題;由夫妻矛盾不斷堆積而導致的婚姻問題,等等。 面臨「中年危機」的人們,總是需要耗費過多時間、精力,才能將之順利克服,讓生活重回正軌。而那些在「危機」中無法堅持下來的人們,往往會迎來更糟糕的處境,真到了那時可就不是「中年危機」而是「生存危機」了! ...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,當你的「中年危機」充斥著健康問題亦或者失業壓力時,你的家庭必然會陷入經濟窘境,你的伴侶、你的孩子會因生活質量的下降,心中難免產生負面情緒,家裡縈繞著「愁雲慘澹」的氛圍,小日子怎能過得舒心?夫妻間的感情如何能夠穩固? 同樣,若你的「中年危機」是由情感問題引起,在這段持續了多年的婚姻開始變得搖搖欲墜,誰也不想搭理誰的時候,你在家中的生活還能開心、還能快樂麼?而家中矛盾所引起的不愉悅,又會進一步影響到你的健康規劃、你的事業安排。 因此,所謂「中年危機」往往是從單一問題開始,而後牽連到其餘的問題,最終蔓延至整個家庭,影響到你全部的生活節奏。那麼,人到中年,應該如何應對自己的「中年危機」,如何防範自己的「中年危機」呢?其實答案很簡單,只有五個字:「快刀斬亂麻」! ... 當你遇到「婚姻危機」,和枕邊人處於感情破碎的邊緣,但為了家庭、為了孩子卻又不得不忍耐,遲遲無法抉擇是繼續「煎熬」的生活,還是大刀闊斧離開家庭時,不妨靜下心來仔細思考這樣一個問題:現在離婚,值得麼? 當然了,這個值得與否,與每個人的性格、價值判斷息息相關,外人無法給出準確的意見。你只要思考,在與另一半感情幾乎破碎的現在,直接提出離婚到底值不值得,給出「值得」亦或者「不值得」的答案即可。 如果你認為「值」,那就別猶豫,儘早離開現有的家庭,開啟全新的人生之旅;但倘若你認為「不值」,同樣也別拖泥帶水,既然否決了離婚、離家的選擇,那就竭盡全力修復這段婚姻關係,讓自己、讓伴侶、讓孩子重新感受到家庭的溫暖。 ... 同理,當「健康危機」來臨時,你需要思考的問題也只有一個,那即是:我的身體應該如何改善? 要知道,中年不是老年,大部分中年人的健康狀況亮紅燈,都與他們平日裡不規律的生活習慣有關。長時間缺乏運動、睡眠質量不好、暴飲暴食、抽菸酗酒等等,所以中年人的「健康危機」並非沒有改善的餘地。 在拿到體檢報告的那一刻,你就應該思考今後的健康管理規劃,並嚴格按照規劃生活,別等著手裡的工作忙完,別等著家中的瑣事理清,立刻行動起來,讓規律的作息、健康的飲食進入你的生活節奏,一刻都別停止。 ... 至於「失業壓力」和「工作問題」,與其說是等它來臨時,我們再積極去應對,不如說在它來臨前,我們就該找好退路,並提前做出相應的防範動作。有計劃的存款、合理的理財、多種兼職的嘗試、工作積累下的資源等等,都是日常生活中不可鬆懈的! 如果你做好相應的事前防範,當失業亦或者降職降薪的一天真的到來,你也就不會手足無措,為「錢」的問題四處奔波、四處訴苦了。反而能夠「快刀斬亂麻」,迅速放棄原有工作,並用前期積累的資源、人脈等,開啟全新的事業。 ... 當牽一髮而動全身的「中年危機」來臨時,我們應該如何防範和應對?如此這般「快刀斬亂麻」的處理方式,你學會了麼? (文/情感化蝶,分享身邊的情感故事,期待您的留言)
內容簡介
作者介紹
孟齊 Monkey
中正財法所畢業
高考二級法制及格
曾在監察院、金管會折腰加靠腰
現蜂鳴於光榮城市
目錄
第一節 民商合一的高效率審題模式 ‧0-3
壹 票據是否形式有效? ‧0-4
貳 尋找票據債務人 ‧0-5
參 判斷票據責任範圍 ‧0-5
肆 小結 ‧0-6
伍 實戰教學 ‧0-6
第二節 最適選項法則 ‧0-9
壹 很難不對執票人偏心──「促進票據流通」的真正
目的 ‧0-9
貳 三根救命稻草──外觀、客觀、有效 ‧0-11
參 實戰教學 ‧0-12
Chapter 1 可不可以不要寫?
第一節 考題關鍵字 ‧1-4
壹 未記載發票日/金額 ‧1-4
貳 付款附有條件 ‧1-4
參 交付前改寫票據金額 ‧1-5
第二節 第十一條爭點清單 ‧1-7
壹 絕對應記載事項之欠缺──形式無效票據 ‧1-7
貳 空白授權票據──承不承認有差嗎? ‧1-8
參 改寫之容許性與時點 ‧1-9
肆 「獨立性」以票據形式有效為前提! ‧1-10
伍 有害記載事項:發票附有條件 ‧1-12
陸 實戰教學 ‧1-13
Chapter 2 人怕「出名」豬怕肥
第一節 考題關鍵字 ‧2-4
壹 簽發/蓋章 ‧2-4
貳 拾得人 ‧2-4
參 偽造 ‧2-4
肆 無權代理/越權代理 ‧2-5
伍 公司/商號 ‧2-5
陸 非真實姓名/不完整姓名 ‧2-6
第二節 第五條爭點清單 ‧2-7
壹 簽章為票據之本 ‧2-7
貳 共同發票――存在感薄弱的第2項 ‧2-8
參 權利外觀理論 ‧2-9
肆 無權/越權代理人為何不用負責? ‧2-10
伍 偽造人與被偽造人之責任 ‧2-11
陸 簽章之方式 ‧2-12
柒 實戰教學 ‧2-15
Chapter 3「票據爭霸」昂賴(Online)
第一節 執票人之劍 ‧3-3
壹 武器來源 ‧3-3
貳 這不是行政法──第一次與第二次票據權利保護 ‧3-11
參 武器不見了怎麼辦? ‧3-15
肆 實戰教學 ‧3-19
第二節 債務人之盾 ‧3-26
壹 債務人類型 ‧3-26
貳 防具一覽 ‧3-31
參 實戰教學 ‧3-42
Chapter 4 走出背書的迷宮
第一節 把背書打回原形 ‧4-3
壹 背書的方式 ‧4-3
貳 背書的效力 ‧4-4
參 實戰教學 ‧4-8
第二節 萬變不離其宗 ‧4-12
壹 欠缺「權利移轉」效力的背書 ‧4-12
貳 欠缺「權利擔保」效力的背書 ‧4-16
參 實戰教學 ‧4-22
第三節 誰在塗銷背書? ‧4-30
壹 票據記載的塗銷 ‧4-30
貳 背書的塗銷 ‧4-30
Chapter 5 本票特殊制度
第一節 與其他票據相似之制度 ‧5-3
壹 本票「見票」與匯票「承兌」之不同 ‧5-3
貳 甲存本票還是「本票」,不會變支票 ‧5-3
參 實戰教學 ‧5-4
第二節 123:本票裁定與強制執行 ‧5-7
壹 聲請本票裁定 ‧5-7
貳 以本票裁定發動強制執行 ‧5-9
參 制度適用之前提 ‧5-9
肆 本票強制執行與消滅時效之關聯 ‧5-12
伍 本票強制執行的未來走向? ‧5-14
陸 實戰教學 ‧5-15
Chapter 6 支票特殊制度
第一節 日期對支票有多重要? ‧6-3
壹 遠期支票──票載發票日晚於實際發票日 ‧6-3
貳 為何要記載付款人與付款地? ‧6-4
參 兩個「一年」,不同算法 ‧6-5
肆 實戰教學 ‧6-6
第二節 支票人生:發票人、付款人、執票人的三角關係 ‧6-9
壹 發票人與付款人 ‧6-9
貳 付款人與執票人 ‧6-12
參 執票人與發票人 ‧6-14
肆 實戰教學 ‧6-15
第三節 /Bank/ ‧6-19
壹 劃平行線之效力 ‧6-19
貳 委託代為取款=委任取款背書? ‧6-20
參 發票人禁止背書的平行線支票 ‧6-21
肆 平行線之撤銷 ‧6-22
伍 實戰教學 ‧6-22
Chapter 7 測驗
第一節 第0章部分 ‧7-2
第二節 第1章部分 ‧7-5
第三節 第2章部分 ‧7-9
第四節 第3章部分 ‧7-13
第五節 第4章部分 ‧7-26
第六節 第5章部分 ‧7-31
第七節 第6章部分 ‧7-35
Chapter 8 國考試題精研
100年司法官考題解析 ‧8-2
100年律師考題解析 ‧8-9
101年司法官考題解析 ‧8-16
101年律師考題解析 ‧8-23
102年司法官考題解析 ‧8-29
102年律師考題解析 ‧8-35
103年司法官、律師考題解析 ‧8-40
104年司法官、律師考題解析 ‧8-47
105年司法官、律師考題解析 ‧8-54
106年司法官、律師考題解析 ‧8-60
107年司法官、律師考題解析 ‧8-67
序
本次改版重點如下:
1.第一章:參考學說見解,增補「票據有害記載事項」之類型。
2.第三章:增補「票據舉證責任」晚近司法實務趨勢。
3.第五章:增補本票裁定之救濟程序說明,及聲請對象之特殊問題。
4.第六章:增補晚近司法實務對於「如何認定平行線支票委任取款背書」之爭議說明。
5.增補近5年之重要司法實務見解,包含最高法院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研究意見。
6.增補2017、2018兩年之司、律票據法測驗題解析。
2018年公司法大修通過並施行後,勢將連動證交法修正;不約而同,金管會版的保險法修正草案也於同年12月開始預告。加上其他醞釀、陰謀、蠢動中的修法規劃,對於考生來說,2019肯定是缺乏「法安定性」的一年。
嗯,其實我想表達的是:票據法這科(除了第123條以外)都超級安定的,比起同一份考卷的其他測驗題考科,題目敘述也直白許多,請好好攻略。
2019.03
詳細資料
- ISBN:9789862959527
- 叢書系列:
- 規格:平裝 / 312頁 / 17 x 23 x 1.56 cm / 普通級 / 單色印刷 / 5版
- 出版地:台灣
- 本書分類:> > 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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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連載
這年頭,什麼都昂賴(Online)、什麼都不奇怪。不過讀者們別誤會,並沒有任何一款線上遊戲叫做「票據爭霸」,本書只是用個應景的標題,向各位介紹「票據債權人 vs. 票據債務人」的對抗關係而已。就如同<第2章>的標題,「豬到底怕不怕肥」,其實跟我們一點關係也沒有。
假設你/妳持有一張本票,上面已經記載了金額、發票日等絕對應記載事項,以及發票人甲、背書人乙之簽章,依本書前幾章的說明,你/妳可以拿這張形式有效的本票請求甲、乙給付票款。如果甲、乙也真的乖乖付款,那當然是很好。但事情往往不會這麼順利:甲、乙如果覺得自己有「正當理由」可以拒絕給付,絕對不會心甘情願把錢交出去──你/妳自己是票據債務人時,恐怕也是一樣的「頑劣」吧!
上述所謂「拒絕給付的正當理由」,一般稱之為「抗辯事由」。票據債務人可能主張各式各樣的抗辯事由,例如:票據形式無效、票據行為欠缺交付或實質要件、票據上之簽章為偽造、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、執票人明知原因關係有瑕疵⋯⋯等。而為了保護執票人對票據「將獲得付款」的合理信賴、促進票據流通,票據法通常是站在執票人這一邊的,所以會對票據債務人的抗辯加以限制。本書的<第3章>,將以執票人與票據債務人的矛盾對抗關係,為讀者介紹在第三層次「判斷票據責任範圍」可能遭遇的問題,以及解決之道。
第一節 執票人之劍
執票人的「劍」,就是他所持有的票據,也是他用來攻擊票據債務人的武器。圍繞著這把「劍」的問題,大概可以分為三種類型:
第一類:這把「劍」是從哪來的?
第二類:怎麼用這把「劍」讓票據變成現金?(當然不是用來施加強暴脅迫)
第三類:「劍」不見了要怎麼辦?
壹、武器來源
一、傳家之寶――繼受取得
1 考題關鍵字:記名或無記名
執票人取得票據的方式,通常是由前手轉讓而來,也就是所謂的「繼受取得」。由於票據本身表彰一定金錢債權,既為權利,就要注意法律是否規定其轉讓方式;如果不符合法定方式,那執票人就沒有票據權利可言。
文章來源取自於:
壹讀 https://read01.com/8a5NPkL.html
博客來 https://www.books.com.tw/exep/assp.php/888words/products/001081869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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